市县政策

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要点摘录

《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8月24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9月30日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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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8月24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9月30日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

《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8月24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9月30日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条例规定本市城市居民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农村水资源紧缺时,必须首先保障农村生活用水,在此基础上优先农业用水。

本稿据长沙人大网公开报道与条例公开文本整理,完整条文以现行有效法规文本为准。

来源: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整理发布:湖南智慧水利网  日期:201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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