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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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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河湖功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洞庭湖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洞庭湖区从事水资源利用、水资源保护、水工程管理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洞庭湖区,是指洞庭湖区综合治理规划确定的本省境内洞庭湖水域及其周围平原区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尾闾地区。第三条洞庭湖区水利管理应当遵循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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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湘江保护,保障湘江流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湘江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湘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保护、生态保护以及涉及湘江保护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湘江流域是指本省境内降雨汇入湘江的区域,东至罗霄山脉、南至南岭山脉、西至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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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加大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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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编制防洪规划应当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利用以及流域、区域综合治理的需要,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三条长江湖南段和洞庭湖的防洪规划,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省内其他江河、河段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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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长江湖南段、洞庭湖以及其他省界江河、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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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4〕9号HNPR—2014—00010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2日《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湘江是长江五大支流之一,流域面积9.47万平方公里,其中我省境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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