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加大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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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加大水土保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湘江保护,保障湘江流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湘江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湘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保护、生态保护以及涉及湘江保护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湘江流域是指本省境内降雨汇入湘江的区域,东至罗霄山脉、南至南岭山脉、西至湘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湘办〔2017〕13号),常德市就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提出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17〕13号)的精神,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岳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农田水利条例》已经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6年5月17日农田水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
株洲市在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基础上,持续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印发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相关实施方案,衡阳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4〕9号HNPR—2014—00010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2日《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湘江是长江五大支流之一,流域面积9.47万平方公里,其中我省境内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