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河湖功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洞庭湖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洞庭湖区从事水资源利用、水资源保护、水工程管理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洞庭湖区,是指洞庭湖区综合治理规划确定的本省境内洞庭湖水域及其周围平原区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尾闾地区。第三条洞庭湖区水利管理应当遵循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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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河湖功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洞庭湖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洞庭湖区从事水资源利用、水资源保护、水工程管理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洞庭湖区,是指洞庭湖区综合治理规划确定的本省境内洞庭湖水域及其周围平原区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尾闾地区。第三条洞庭湖区水利管理应当遵循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