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听证会结论的公告
为科学制定《湖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我厅于2026年10月8日举行《湖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听证会。听证代表共提出了21个问题和意见建议,我厅就有关问题逐一进行了沟通答复,并采纳了部分意见建议。特此公告。湖南省水利厅2026年
栏目 / 政策标准
为科学制定《湖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我厅于2026年10月8日举行《湖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听证会。听证代表共提出了21个问题和意见建议,我厅就有关问题逐一进行了沟通答复,并采纳了部分意见建议。特此公告。湖南省水利厅2026年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定于近期举行《湖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会时间、地点听证会于2026年10月8日(星期四)上午8:30在湖南省水利厅防汛大楼3楼防汛会商室举行。
为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调整优化的工作要求,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对湖南省水电企业协会注销进行公告。湖南省水电企业协会已就注销事宜征求可联系到的会员意见,完成书面意见收集,并于2026年8月7日-2026年8月14日在湖南省水电企业协会公众号上进行了会员清退公告。现依据有关规定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疾控局:农村供水事关亿万民生福祉。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供水条例》,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后农村供水常态化帮扶工作,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
(2006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5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6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5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修订本条例的必要性湖南因水而名,“湘资沅澧”四大水系汇洞庭、入长江,牵动着百业民生。水情是湖南最大的省情,水患是湖南最大的忧患。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2006年,在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尚未出台前,我省已经率先出台《湖南省水文条例》,施行以来,在规范水文行业管理、提升水文服务水平、推动水文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
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备案,省水利厅于2023年12月26日印发《湖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湘水发〔2023〕19号)(以下简称《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制订的背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取水许可管理工作,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